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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章 一人成众?

作者:棒打鲜陈字数:2100更新:2024-10-26 03:25

第125章一人成“众”?

任真毫不留情的指出一堆问题,连宁去非都听不下去了。

“公诉人有要解释的没?”

高奇林哑口无言。

其实这些问题他都知道,甚至他比谁都清楚,但是长年累月的习惯性使然,让他竟然忽略了,他履行公诉职责时的便利与高效,其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侵蚀。

毕竟送到他手上的案件,都还是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当事人就是有罪的,所以这个阶段的称呼叫做“犯罪嫌疑人”,而非“犯罪人”或是“罪犯”。

“那辩护人还有什么异议,可以一并提出来。”

高奇林陷入沉思,宁去非只当他没什么话要说,就又让任真继续。

“程序上没有了,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我们对公诉人给出的,证明宋家乐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证据有异议。”

任真翻到证据目录,仔细确认了一遍:“我认为这部分证据的证明力度不够,远不足以证明宋家乐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所以还请公诉人在庭审时给出更为有力的证据或是论证。”

“其他的就没有了。”

证据的效力,已经牵扯到案件的实体部分,所以任真只是浅尝辄止,发表了自己对于证据的疑问,但是并没有具体展开,去说某个证据哪里有问题或是怎么怎么样,并不算对实体性问题的涉及。

看着这个律师对程度有所把握,宁去非非常满意,根本不像其他律师那样,每次开庭前会议都要频繁提醒他们,注意发言的范围和侧重点。

要是所有的律师都这么懂事就好了!

“那今天的庭前会议到这里就结束了,程序上存在的这些问题,建议公诉人回去之后再好好考虑一下,能补正的补正一下。”

双方都没有其他问题,庭前会议也就顺利结束。

当然,是对法官和被告来说很顺利。

“这么多程序瑕疵,都是能补正的吗?”

任真在庭前会议记录上签完字回来,常嘉航表示不忿:“时光又不能倒流,公诉人怎么可能补正?

法官这不是在说废话吗?”

他的语气里很是不服,只是碍于还在人家的地盘,音量放的很小。

“这你还真是错怪法官了。”

任真摇头:“你都知道不能补正,法官能不知道吗?

法官这话的意思就是,能补正的补正,那补正不了的.嗯哼?”

嗯哼,是什么意思?

没看懂任真打的谜语,常嘉航有些纳闷。

“到时候你就知道了。”

任真无奈摊手,这东西不能明教,得让他自己慢慢悟。

离开法院,任真觉得肩上轻松了许多。

从今天的庭前会议看,这位宁法官还是比较有经验和主见的,对公诉人在程序上的那些瑕疵,没有什么含糊其辞的地方,更没有和稀泥的行为出现。

放在有些地方,说不定法官三两句话就想糊弄过去,甚至觉得他这些异议提的根本不重要。

很多时候,公诉审判确实是不分家的。

庭前会议还算顺利,那前期工作基本就做完了,现在只需要等着开庭就行了。

开庭日。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宣读完法庭纪律之后,在书记员的主持下,三位法官缓步进门。

“由于被告人宋家乐撤回认罪认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我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宁去非。

被告人宋家乐,对于庭内相关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在宁去非的引导下,程序有条不紊的走完,终于进入法庭调查环节。

“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高奇林起身,状态看起来比庭前会议那天好了不少。

“被告人宋家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x月x日12时许,被告人宋家乐因与赵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在被对方殴打之后,向对方发出了聚众斗殴的邀约,进而引发了其后三十余人斗殴的事件。

此次聚众斗殴发生在公共场所,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并且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另案被告人赵某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家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对于庭前会议提出的诸多程序瑕疵,任真其实并没有指望那些就能让宋家乐无罪。

毕竟没有告知诉讼权利这些问题,就算程序上有问题,也

不影响案件事实真相。

但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直接关系到宋家乐对犯罪事实的承认,这无疑是任真不能接受的,所以在接受宋家乐的委托之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撤回认罪认罚。

因此这场庭审,从起诉书宣读完毕开始,就注定已经有争议出现。

“被告人宋家乐,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伱是否认可?”

被告方要打无罪辩护,宁去非知道这个问题是句废话,但还是要按照程序问一遍。

万一被告突然反悔,又想认罪了呢?

我才不会跟公诉院那帮家伙一样,在这种程序上犯错误。

“不认可。”

跟任真沟通了几次,宋家乐现在非常清楚自己这是个什么情况,自然不可能认可。

之前诓我签具结书是我不懂,现在我有律师,不可能再被忽悠住了!

“关于公诉人说的聚众斗殴,我不是很懂,但是三十几个人在一起斗殴,除了我他们三十几个是一帮的,怎么想也不可能是我聚的众啊?”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是可以简单陈述的,宋家乐不懂什么是犯罪,但他大概懂什么是聚众。

三十四个人斗殴,三十三人都在打我,我能是聚众吗?

我寻思我也不会影分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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