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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章 我大我有罪?

作者:棒打鲜陈字数:2321更新:2024-10-26 03:25

“通过以上论述我想说的是,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作为一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优恩公司向时浩发出的要约邀请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又扯回民事领域,任真的发言终于接近尾声:

“既然优恩公司的要约邀请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依据该要约邀请,时浩对优恩公司提出两百万的索赔,虽然数额较大,但该索赔要求是正当的、存在合法基础的。

所以时浩的行为非但不是要挟,而且合情合法合理,不应当认定其构成犯罪。”

精彩!

时浩一拍大腿,疼的常嘉航眼泪都快出来了。

能不能拍你自己的?

......

与时浩的激动相反,审判席上和公诉席上陷入沉默。

刚才还在讨论时浩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要挟,怎么三两句话下来,直接就不构成犯罪了?

合着我们这一群人坐这,都是来看你表演的是吧?

不过虽然这样想了,但无论是刘林等三位法官,还是作为公诉人的翟明,都不得不承认,就目前来看,任真的辩护逻辑整体来讲是比较完整的。

虽然前面庭审讨论了一堆东西,什么犯意、非法占有目的、要挟这些乱七八糟的都是分开来讨论的,但事实上它们本来就是掺杂在一起的。

之所以分开讨论,是为了让问题在法律呈现的更加清晰,从而分别做出判断。

现在任真提起一个线头,把所有问题串在一起,捋的明明白白。

而且他提起的这个线头,还是最大最粗的那个,让别人想反驳都找不到下手的地方。

“公诉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这个问题一出,所有人都知道,今天庭审的重头戏基本上已经结束了。

翟明久久没有说话,刘林也没有着急,所有人就这么静静的等着。

真正的法庭,并不像电影里面那样,什么唇枪舌剑什么咄咄逼人都是虚假的。

法庭上的辩论,都是基于证据基于事实展开的,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都会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发表自己的观点。

只要不是故意拖延庭审时间,法官一般不会过多催促。

“根据现有证据来看,时浩向优恩公司索要两百万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把所有的事实又理了一遍,翟明才缓缓开口:

“虽然时浩并未对优恩公司有直接要挟的言语,但即使从民事赔偿的角度看,其向优恩公司索要的赔偿数额巨大,与其遭受的损失明显不成正比。”

“根据原审被告提交的证据,其女儿治疗所花医疗费加上购买奶粉的费用合计两万三千元左右,与其索要的赔偿足足相差百倍,不应当认定为简单的民事赔偿。”

数额!

没有再提什么犯意或是非法占有目的,更没有提时浩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要挟。

完全舍弃了原审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意见,翟明在最后,从实践中认定敲诈勒索罪最基本的一个认知,给出了自己的回应。

任真短暂的怔了片刻,便意识到了翟明的思路。

新城区公诉机关给出的公诉意见,在一审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被引用到判决中。

但这并不代表,负责再审公诉职责的翟明,也要完全沿用新城区公诉机关的思路。

现在原审的公诉意见分别被任真一一驳回,翟明果断换了个方向。

并且这个方向,事实上也的确是区分大多数敲诈勒索行为的重要标准。

毕竟假借维权之名,提出不合理索赔的现象层出不穷,总要有一个区分合法维权和敲诈勒索的标准。

不过虽然翟明提出了这个标准,但无论是任真还是审判席上那三位法官,又或者是翟明本人,他们都知道,这基本只是翟明作为一个公诉人,象征性的倔强这么最后一下罢了。

数额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很重要,但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当事人本身的行为和主观上。

时浩这个案子,重点部分都已经讨论完了,怎么认定是法官的事,翟明现在提这么一出,最多也就是让法官在认定相关事实时酌情考量一下了。

“对于公诉人关于时浩索赔数额的意见,我想说的是,在维权中提出的数额是否合理,最终还是要看行为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优恩公司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一点是已经查明的,没有争议的事实。”

任真不慌不忙,既然翟明提出来了,那他也刚好可以多补充几句:

“优恩公司作为一家法人单位,具有合法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说优恩向时浩发出的‘要约邀请’是‘虚假’的,那么就要区分优恩公司在向时浩发出‘要约邀请’时是否向时浩明示过这个事实。

如果优恩公司在发出‘要约邀请’的同时明示该要约邀请是虚假的,那时浩以此向优恩公司的索赔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任真的用词非常巧妙,我只说责任,没说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法官自己好好掂量掂量吧。

“但若是优恩公司没有向时浩做出‘明示’,假装谈判假戏真做,则其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欺诈’,优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那么时浩基于此,所提出的索赔虽然数额较大,但实际上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

所以优恩公司要么履行诺言,对自己的‘要约邀请’负责,要么就要对其‘民事欺诈’行为负责,赔偿时浩因其‘民事欺诈’而遭受的损失。

但事实是,优恩公司选择了本不应存在的第三个选项,滥用法律赋予其的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勾引时浩上钩,让时浩处于遭受刑事追诉的境地。

优恩公司的行为,在此时已经超越了民事欺诈的范畴,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领域!”

刘林敲了敲法槌:“辩护人,注意你的发言,与公诉人意见无关的就不要再说了。”

又被发现了。

任真心里叹了口气,看来想借着这场庭审把优恩拉下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不过他也知道,自己说的这些本来也不应该放在这里讨论,就没有再纠结下去:

“好的,审判长。

总而言之,基于优恩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时浩提出的索赔并未超出合法维权的范畴。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框架之内,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给第三者造成危害,更没有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

因此单纯的数额较大,不应当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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