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机关的报案笔录中,优恩公司报案当天,接警的警官曾问‘这东西是他自己写的吗?’
此处这位警官口中的‘这东西’正是时浩写的索赔要求。”
在众人翻看新证据的同时,任真解释道:
“而优恩公司负责人的回答是‘我们说着他写着,绝对是他亲手写的’,并且在最后部分,优恩公司负责人还说过‘这次一定要把他抓进去’。
我想事实已经很明显了,索赔要求的确是时浩亲笔写的,但写出来的都是优恩公司想让他写的,而非时浩的真实想法。
对于时浩家人不满的事实,更是优恩公司在明显知道该事实不存在的前提下,要求时浩杜撰的。
怎么能因为这样一份充斥着虚假意思表示的索赔要求,就认定时浩虚构了其家人对赔偿不满的事实,进而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报案笔录足足有好几页,大多篇幅跟现在的庭审都没有关系。
在任真的引导之下,翟明和几位法官不算困难的找到重点,飞快的浏览了一遍。
任真解释的很详细,简单归纳一下其实也就一句话。
东西是我写的,但写的不是我的想法。
怎么能根据不是我想法的想法来认定我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呢?
......
刚拿到任真提交的这份新证据时,翟明还有点纳闷,对于证明时浩主观如此重要的证据,竟然没有在一审和二审中出现过?
但仔细看了两眼,翟明也就了然。
报案笔录是手写在笔记本上的,任真提到的这两部分所占篇幅不大,加起来也就短短的两三行字,而且还是几个部分散在不同的位置。
再加上做笔录的这位警官写字歪歪扭扭,看着很是费劲。
而且如果不往深处思考,也只会以为这些跟时浩的定罪没有什么关系。
或许正是如此,当初执法机关向公诉院递交的资料中,并没有这份报案笔录的存在。
但是现在把它翻出来,结合原有证据,只针对时浩所谓的非法占有目的来看,推出来的事实貌似还真就完全不一样了。
“优恩公司负责人说的是‘我们说着他写着’,但是说的是什么,写的又是什么,这些都不明确,他们说的和时浩写的未必就完全一样。”
虽然手里没有材料,但任真的话他们也都听在耳朵里,张天下意识的就反驳:
“而且就算那份索赔要求写的是优恩公司的想法,但是时浩亲笔写了出来,代表他本人也同意了,怎么就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了?
如果不同意的话,时浩完全可以不写,你这个逻辑不合常理!”
任真还没来得及做出回应,一个低沉的声音响起。
“你是公诉人我是公诉人?”
谁都能听出来翟明的声音里的责备之意,翟明自己也很是郁闷。
案子让你们办的乱七八糟,漏洞百出,本来我就很不爽了。
现在我这个正儿八经的公诉人还没说话,你是个什么东西?
庭审越往后进行,了解的情况越多,翟明对张天的不满就越多。
现在张天又把脸伸了过来,翟明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就是一巴掌A了上去。
被这么直接怼了一句,这位不能发言的公诉人张张嘴,终于还是没有发出声音,悻悻的坐了回去。
“我的逻辑不合常理吗?”
虽然张天的发言不合规定,但任真知道他的问题或许也会是在座某位心中的疑问。
“刚才已经解释过,时浩是在什么样的一个情况之下写下了这份索赔要求,在那样的环境里,我想任何一个人的脑袋,都不能保持完全清醒,我认为这才是合理且正常的。
再者,时浩从一开始就相信优恩公司是带着善意来的,是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跟他见面的。
那么对于一个想要解决问题的人来说,做出一些妥协是很正常的。
我想对于这一点,各位法官应该深有体会。”
听任真说到这里,不止李易路,就连很久不审民案的刘林和方亭也下意识的点头。
他们知道,任真说的是法院的调解程序。
几乎在所有的民事诉讼中,法院都会提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包括在正式开庭当天,开庭前也还要再问一遍。
甚至在开完庭,有些法官还会让双方当事人考虑调解,如果能及时拿出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案件最终就可以调解结案。
而所谓的调解,本身就是一个双方不断提出要求,同时做出适当让步的过程。
为了达成自己的某个要求,在其他方面做出一些妥协,调解中再常见不过。
毕竟如果不愿意做出哪怕一点点退让,调解也就没有达成的可能性了,还是直接按照规定来,该怎么判怎么判就行了。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时浩是为了拿到那两百万的赔偿,而同意在索赔要求中按照优恩公司的想法写下一些东西,确实也更贴合现实情况。
“而且这位公诉人刚才的想法其实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
说到公诉人三个字,任真嘴角不着痕迹的撇了撇。
这种水平,放在外边早让优化一万次了。
“优恩公司的想法时怎么样的,时浩同意不同意其实都不重要。”
心里吐槽归吐槽,但是该解释的还要解释:
“因为索赔要求上写的内容,是时浩的家人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
根据一审的证人证言,这明显是不存在的事实,会因为时浩的同意或者是不同意发生改变吗?
显然不会!”
“客观事实是不会因为时浩的同意与否有所不同,但时浩既然写下了,难道不代表他......”
翟明话说一半就卡住了。
他本来想说,那时浩要钱的时候就可以写这个虚假事实,现在判定有罪的时候反而还能用虚假事实当挡箭牌。
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但刚说出口他就意识到,这个想法从根上就错了。
“如果按照优恩公司负责人所说,让时浩写下所谓的赔偿要求,是作为看似合理的索赔依据,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公司同意赔偿请求。
那时浩写下其家人对赔偿不满,虽然不是事实,但是单纯在达成协议的角度上,是完全合理的行为。”
虽然没有说完,但任真听出了翟明想要表达的意思。
虽然他自己已经意识到不对,但还是需要解释一下,以免审判庭产生误解:
“根据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优恩公司与时浩商议索赔要求的内容时,只要他们双方同意,想写什么都没有问题。”
通俗点讲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