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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章 谁的证人?

作者:棒打鲜陈字数:2178更新:2024-10-26 03:25

“那按照你的意思,只要牵扯到民事,还必须提前专门开个庭了?”

任真的话可谓是非常不客气了,李开终究还是没有忍住开口了:

“那我们的案子还判不判了?”

面对李开的质问,任真轻笑着摇头。

“我当然不是这个意思。”

李开作为庭上没有身份的一员之一,按理现在是不能说话的,但看着审判庭上那几位明显正在苦思冥想,任真也就懒得跟他计较了。

“想要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当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不能以他失去了请求权为基础。

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还具有追偿的权利,是单纯的民事问题,不能为了给他定罪,在刑事判决中对其民事权利作出剥夺性的判决。

这显然既不符合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也明显超出了刑事审理范围。”

任真给出的解释听起来合情合理,李开的汹汹气势刹那间便被堵了回去。

其实在这里的论述,任真是占了很大便宜的。

因为民刑交叉在实践中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虽然经常出现,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处理原则。

无论在哪个世界都是如此。

甚至民刑交叉案件的范围都很难有一个准确的界定。

在开庭前任真做了不少功课,抓住了非常关键的一个地方。

虽然在大多数民刑交叉的案件中,都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的,这个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案件中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存在竞合。

换句通俗点的话来说,只有一个人的行为同时涉及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时,才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

可如果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属于牵连关系,那就需要刑民并立,各自进行审理。

在时浩的这个案子里,时浩的行为或许涉嫌敲诈勒索,但其行为在民事上究竟是否属于侵权,暂时还不明确。

因为无论属于哪种结果,都要以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具有请求权为前提来看。

有这个大前提在,在刑事法庭上对时浩的请求权做出剥夺,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不合理的原因,得出的结论能合理吗?

或许在现实生活中有歪打正着,但是在法律上,绝对不允许这种含糊的情况出现。

“这样解释的话,一审在这里的审判逻辑倒是确实有些问题。”

看另外两位同事还有些犹疑,李易路主动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虽然刘林是主审法官,但审判显然不能只听他一个人的想法。

在主审法官的判断出现偏差时提出纠正意见,在其做出选择之前给出建议,正是合议制度设立的意义之一。

“如果时浩的行为在涉嫌敲诈勒索的同时,直接涉及到民事侵权,那么法庭做出判决没有问题。

但时浩的行为在民事上如何定义尚未有定论,在刑庭上对他的实体性权利做出判决的确不合适。”

听了李易路的分析,另外两人也是点点头。

“所以时浩向优恩公司继续索赔的行为,在民事上还是存在合理的可能性。”

这位名叫方亭的法官终于理顺:“存在可能性,在刑事上就意味着存疑。

如果存疑,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话,的确不能认定时浩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刘林揉揉眉心:“其实说疑罪从无都有点牵强,因为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直接就是以其民事上不具有请求权为基础的。

但无论按照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分立来处理,这个因果都是不对的。”

李易路和方亭想了一下,的确是这么回事。

“那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成立了?”

李易路的语气虽然是疑问,但三人心中其实都差不多已经有了答案。

“那关于时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先讨论到这里吧。”

虽然有些曲折,但这个问题也算是有了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毕竟之前关于时浩犯意的讨论,虽然翟明和任真的观点大方向上是一致,但是在具体的认定逻辑上,还是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而关于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具有继续索赔的请求权,虽然也不明确,但是实际上并不影响他们做出决定。

因为这个请求权还不明确,并且这个问题也不需要在今天的法庭上作出明确。

所以就没有需要纠结的了。

“审判长。”

翟明提醒了一下:“一审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理由有两点,除了不具有请求权,还有时浩虚构其家人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的事实。”

“嗯......”

刘林反应了一会儿,才想起来只是请求权的问题结束了,而不是时浩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也结束了。

“关于时浩虚构的这部分事实......”

刘林看看一审判决,又看看相关的证据,最终还是看向翟明:

“公诉人先来明确一下吧。”

从抗诉意见和庭审开始时对一审指控意见的异议看,翟明在这里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刘林清楚,时浩和任真那边,肯定会针对这部分事实展开反驳和解释。

让翟明先作出明确,可以让后面的控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逻辑性。

同时也方便法官做出判断。

......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时浩虚构的事实,和时浩对优恩公司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虽然证明目的不同,但两者间具有较强关联性,所以我打算放在一起来说。”

翟明解释了一下,刘林点头:“可以。”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应证据,在20XX年6月29日,优恩公司与时浩取得了联系,在当晚18:30分的通话录音中,时浩的原话为‘我觉得没什么可聊的...但你这么一说,我得考虑考虑,你能代表他们,代表到什么程度,我也可以和你聊一聊......’

当晚20:30分,时浩与优恩公司负责人在开元酒店见面,并写下了索赔要求,其中明确写到‘我家里人对三十万的赔偿不满意,要再多加一点’。

在一审中,时浩的妻子及父母曾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从未提过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这点有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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