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再次提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夫妻关系,还是那个理由,我们的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任真不慌不忙道:
“我们有哪条法律规定,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不构成犯罪吗?”
“又或者是有哪条法律规定,领了结婚证之后,妻子就在婚姻内失去了拒绝丈夫的权利吗?”
“据我所知,应该是没有的。”
任真甚至一脸认真的思考了一下,就连审判庭上的张黎夏都翻了个白眼。
怎么可能会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之前已经提过这一点,黄景没能给出有力的回应,任真便抓住这一点死追猛打。
就是看准了你给不出正面回答!
“关于辩护人提到的,本案情况不符合以往任何认定标准,这我倒不是十分清楚,不知道公诉人能否解释一下所谓的认定标准?”
就算任真不问,黄景也准备拿这一点作为武器。
但本来就做好的打算,现在被任真主动提出,黄景却莫名的没有了底气。
太憋屈了!
但黄景还是给出了答案:
“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以往经验来看,我们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一般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我们才会考虑婚内强奸的可能性:
第一,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的。此时若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强奸。
第二,在夫妻诉讼离婚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强奸。
第三,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的,应当认定为强奸。
在以上几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男女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已经丧失,只具备形式上的夫妻关系,所以才会认定为构成婚内强奸。”
听了黄景的发言,审判庭几位法官点了点头。
能够坐在这里审理上诉案件的,无一不是经验丰富、见多识广的法官。
黄景所说的情况,的确与他们一贯处理婚内强奸的标准相一致。
“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刚刚结婚不久,显然不属于第一种情况;而两人也并没有提起离婚诉讼的记录,因此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在案发当天,张闻海虽然对温璇实施了暴力手段,也对温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这并非常态,所以也不属于第三种情况。
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属于婚内强奸的任何一种情况。”
「本来觉得板上钉钉的事,怎么这么一听,感觉又不是那么回事了呢?」
「按照这样来说,好像还真不属于这三种里面任何一种情况啊。」
「扯淡!管你有没有结婚,强迫就是强迫,真就硬洗呗!」
「话糙理不糙,我也觉得结了婚也不能为所欲为。」
「现在不都提倡平等自由吗?大家都是人,凭什么你说想要我就给?」
「但是法律是法律,生活是生活,咱们的想法不能替法律判案啊!」
......
直播间弹幕讨论的很是热烈,张紫瑜罕见的沉默了。
从意识到任真要针对强奸打正当防卫开始,她就知道肯定会有这一幕。
婚内强奸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向来是个难题。
虽然大众在情理上很难接受,但黄景有些话也没有说错。
那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确实不同于一般的男女关系。
如果夫妻之间认定强奸的标准,与普通的强奸案标准一样的话,肯定会多出来很多夫妻强奸案。
这对于社会的秩序,还有大众伦理上的认知,都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
“除了这三种情况外,或许还存在着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但那不具有普适性,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黄景放下手中的资料,坐回到了座位上。
虽然说的都是大家认可的内容,但黄景心里始终不太踏实。
对面那个律师,从庭审开始的切入点就与常人不同。
就算明知道审判庭在这个问题上的认知是跟自己一致的,黄景还是忍不住看向任真,想看看他能说出什么不一样的东西来。
“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所提出的认定标准,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庭审进行到这里,几位法官的思路不知道改变了多少次。
眼看着最后一个争议焦点就要结束,三位法官都忍不住松了口气。
这个问题,你总不会还有异议吧?
张黎夏问了任真一句,已经开始思考,是不是该改变一下以往的裁判思路了?
“我认为公诉人的认定标准......”
很对!
我懂的!
张黎夏满意的点了点头。
赶紧结束法庭辩论,得抓紧时间好好捋一下思路。
“不适用于本案!”
任真的话掷地有声,所有人都听得清清楚楚。
“好,那我们就......”
张黎夏突然愣了,“你说什么?”
难道不应该是,我认为公诉人说的很对?
你不是很喜欢说这句话的吗?
怎么又变了?
能不能专一一点啊?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到标准,只是在以往的案件中,为了将夫妻间的强奸行为与普通的强奸行为区分开来,而逐渐形成的一种共识。”
“但是那毕竟是以前,以往的案件是那样做的,我们今天也要那样做吗?”
任真的话,让两位法官忍不住皱了皱眉头。
什么意思?
我们都认可的东西,到你这儿怎么还成了不是了?
张黎夏反而一副若有所思的样子。
审判庭上,张黎夏手指轻轻的摩挲着法槌,不知道在想些什么。
旁听席上。
地中海摸了摸头上稀疏的头发,眼中满是赞赏。
以前的就一定是对的吗?
早就跟那些家伙说过,有些东西不能太过死板。
不过这个小律师敢在法庭上提出这样的观点,也算得上是勇气可嘉了。
“我想说的是,我们不是判例法体系,以往的案例只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并不能当然成为现在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参考答案,未必就是正确答案!”
辩护席上,任真还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