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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的发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这是他们惟一的事业,而且也有工夫来考究。——鲁迅《南腔北调集-偶成》。
但是一个好人,除了自身肉体精神要承受一种非人折磨,心理上,亡妻的悲哀和幼子分离二十载的那一份痛苦,在铁窗牢狱中无法去哺育的一份心情,谁去想,都会心寒泪下.....
遑论新国初生,民生复苏,在两大战役之后的人民已经事实上苦不堪言。
像胡巴赖之流,为恶十数年,少有人当头棒喝,还是恶疾爆发,数之不尽之后,才被就地正法。
或许人之初,性本善。这一种说教不无道理。
可是一方面是为恶无人管,一边是用刑过于冷酷......
旧时的官府一直常用刑具分:笞,杖,讯杖,枷,杻,索,鐐。这些是刑具,不是行刑的手法。而还有数不清的各种刑具是普通的人看不到的,特别是黑暗牢狱中潜伏着用来酷刑逼供的那些刑法刑具,更是看了令人发指。
笞、杖,皆以荆条为之,荆条就是长成的毛竹,结实的木棍。或者拇指粗细的竹条、木棍。
笞刑具,大头(木棍、竹棍、竹板)径二分七厘,小头二分二厘。也有藤蔓小树的树枝,去结削平。笞刑,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
刑杖,(木棍、竹棍、竹板)皆长三尺五寸(1.16米),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明史?刑法志一》规定杖刑,是指用大荆条、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
这样一看,笞、杖,二者性质相同,轻重有别。一般对女犯用笞,极少用杖,如果是杖,则用刑有点过重。
讯杖(特制硬木夹棍),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专用逼供所用。
一些朝代(元明清)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刑法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所以从古代正史野史的许多故事,来通过时空看历史,犯人都是一直光着身子在公堂当众熬刑、受审。
唐宋两代杖责是指荆条抽打臀部、腿或背部。尤其是宋朝的庭杖,很多典籍有记载,并不是专门只打屁股。简直是乱打一气,难怪官员无端枉死很多。
“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曾任山东潍县县令,主张不要打屁股,而改为打后背。他说刑律中之笞臀,实属不通之极。人身上用刑之处亦多,何必定要打此处。还说遇到犯者,美如子都,细肌丰肉,堆雪之臀,肥鹅之股,迎受此无情之毛竹大板,焚琴煮鹤,如何惨怛?我见犹怜,此心何忍!岂非大煞风景?
不过这人读书也是迂腐。在前秦时期,暴君嬴政动不动都是杖责过百,而且刑具厚重,死者甚多,一般给予杖责几乎就是打死的极刑。
酷吏不仅仅乱打,而且杖责数过多,死者甚众。唐朝李世民才看了医术,看到人体穴位图,认为臀部肉厚,筋络小,避开了心脉,才规定责罚此处为先。而且规定了具体的杖责数量,规定了刑具的样板。
枷,杻,索,鐐。这个不用说了,手铐和脚镣一直沿用至今。
再看过去历朝的酷刑集锦。
1凌迟、2车裂、3斩首、4腰斩、5剥皮、6炮烙、7宫刑、8刖刑、9插针、10活埋、11鸩毒、12棍刑、13剖腹、14抽肠、15射杀、16沉河、17绞缢、18黥面、19截舌、20虿盆、21烹煮、22大卸八块。
这些看到字眼,都能洞悉其中的残忍手法。都是从前秦(公元前221年)开始到满清末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废除肉刑止。
凌迟之意,全在于“迟”字上,务必使受刑者不得速死。凌迟之刑,大约从断人肢体、剖腹剜心、车裂等分尸刑发展而来,所以最初凌迟刀数有限,经过历代演进,到明朝时凌迟刘瑾的技术大成。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防止刘瑾昏厥)。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初动刀,在胸膛左右起。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次日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
锉尸,当胸一大斧。
老虎凳,吊天平,坐飞机,苏秦背剑,仙人指路,和尚撞钟,这些捆绑肢体暗刑施虐的手法,都是对农民起义的义士用得最多。
红绣鞋,将特制铁鞋烧红,强套在受刑者脚上。
浸猪笼,把受刑者装进猪笼淹死。这就是沉河。
灌铅,用溶化的铅灌入口中至死。
梳洗,明、清野史有载,施刑者先将受刑者衣裳脱尽,将其裸身置于铁床上,再用开水浇淋。继以铁梳刷其皮肉,直至受刑者皮肉刮尽,白骨外露,受刑者往往不到刑毕早已气绝身亡。民国时期很多地下党员死于此刑,也被称为洗排骨。
磬,吊死。磬是一种打击乐器,悬挂敲击。作为死刑,取其悬吊之意。酷法,或以椽关手足而转之,谓之凤凰晒翅;或以物件绊其腰,引枷向前,谓之驴驹拔撅;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谓之仙人献果;或使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后,谓之玉女登梯。
盆吊,用草席裹着身体捆扎成卷,倒吊而死。
笞杀,即杖杀、棒杀,杖毙。比起斩首、绞刑之速死,被笞杀者受刑时间显然更久。在《夜宴》中大家能看到这一幕。
棍刑,莫言小说《檀香刑》,具体的施刑时,用上好的檀香木削成弓形(弧形),加之五谷杂粮,在滚油之中煮上两天两夜,使其两端光滑细腻,施刑时,将犯人去衣,两手绑定在横着的木架之上(趴着捆绑),将檀香木一端从臀后谷道(菊门)钻入,避开内脏,用木锤一次次打入,然后几个人把整个受刑人竖立起来,让檀香木尖端从后肩破出......此刻去掉捆着手臂的横木,如此“T”字立挂,两脚悬空几天几夜,犯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残忍至极。其实这就是古罗马时代,处决**、弑主、叛逆恶人的棍刑。
断脊,用斧子从后背斩断背脊骨.....犯人痛不欲生,数日才死。
锯杀,找来一条木匠用的大锯,两个人对拉,锯断囚犯的脖子,囚犯号叫,惨不忍闻。
虿盆兽咬,比如虿盆,就是扔进满是毒虫的坑里,任犯人被蛰、咬而死,多出现于上古。
披麻拷,不见于正史。把人身上,躯干部位皮肉打得血肉模糊,先是把麻布条蘸上热胶,粘在囚犯赤裸的皮肉上。鱼鳔之性最黏,粘住了就别想分开,待到凉干了之后,倒拽麻布条,一扯之下,就能连皮带肉撕下一块,所以也称“扒皮问”。
抽肠,见于明人野史。估计从唐代末期,从丝绸之路传来的古罗马时代,西方天主教和犹太教会,处决异教徒和江湖巫师的做法。
具体做法是,把一条T型横木杆的中间铁环穿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绳子的一端有铁勾,另一端捆着大石块,像是一个巨大的秤砣。将一端的铁勾拉下来,巨石被拉上去.....把大肠头用小尖刀剜出一些出来,铁钩钩住犯人的**,然后将另一端的石块自由向下坠落,这样,铁勾被另一端扯起,捆着跪在木杆前,犯人的肠子自然就被抽出来,高高悬挂成一条直线......犯人惨叫几声,不一会就气绝身亡。
明末张献忠抓到的明朝官吏,使用的酷刑也有抽肠这一项。做法是,先用刀从人的**处挖出大肠头,用长绳子绑在马腿上,让一人骑着这匹马猛抽一鞭向远处跑去,马匹负痛奔跑,牵动肠子,越抽越长,转瞬间抽尽扯断,被抽肠的人随即惨叫不断,一命呜呼。很多抽肠方法都是大同小异,残忍和歹毒可见一斑。地狱冥府也有这一酷刑。
剥皮,中西各国普遍具备的酷刑,据说印度人是先用小火烤,然后再剥。中国史书偶见剥脸皮。野史多有朱元璋剥皮惩戒贪腐的记载,
......应科等把如月脸孔朝下死按在地上,用利刀剖开脊梁及臀部,如月大呼、骂不绝口。等剖断手脚转至前胸,如月还微声恨骂;一直剖至颈部,才气绝而死。
朱元璋党羽就用石灰渍干剥下的皮,再用线缝合起来,塞上稻草,移至北城门通衢阁上高悬。
刳胎,针对孕妇的酷刑,将胎儿活剖出来。
凿颠,凿开头颅。
宫刑,设立极早,《尚书*舜典》即有“五刑有宫”之语,可见上古时即有此刑。《周礼*司刑》: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女性的宫刑,也称“幽闭”、椓刑,《说文》:椓,击也。将女性耻骨击碎(击打致耻骨骨折)。以达到禁淫的目的。明朝人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说:“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清人吴芗又有不同见解,他说,妇**道深处有块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坠下来,就会像闸门一样闸封户门,无法行房。
宫刑是五刑中的次死之刑,言其惨酷,仅次于死刑。
刵:割耳,贯耳
刖:砍掉脚,献和氏璧的卞和就被两次用刖刑,双脚俱残。
髌:挖掉膝盖。
断腕,断脚筋
劓:割鼻子。
墨:即黥刑,脸上刺字。。
缘坐:“缘坐”、“孥戮”,一人犯事,祸及亲族。所指不仅限于杀戮,也包括将其族人收为奴、流配等等。
“夷”,则专指灭门。
处夷三族:范围随时代屡有变动,或父母、兄弟、妻子;或父族、母族、妻族;又或只杀父母辈、兄弟妻妾、子孙。《汉书*刑法志》说汉初承秦制,保留有夷三族。主犯死的尤其惨:先用黥刑(刺字)、劓(割鼻子),再砍下左右手脚趾,笞杀(活活打死),枭其首,躯干剁成碎肉弃于市。李斯、彭越、韩信都被处夷三族。
连坐:狭义上的连坐与缘坐区别在于:缘坐针对亲族,连坐针对邻伍。
戮尸、鞭尸、锉尸。一看就是有深仇大恨的作为。
气毙:而在满清时期,慈禧示意“贴黄纸”,处决过八大臣,还有很多宫内告密的太监宫女。在日伪特务臭名昭著的76号“贴黄纸”也弄死了很多抗日的人士。
汪精卫伪政权奉日军令,设置于上海市的特工总部于上海静安区极司菲尔路76号(现万航渡路435号)。
不过这个黑暗的刑讯所里,几乎包含了上面所有的酷刑外,还引进了一个令世界人类都为之胆寒的一种酷刑——电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