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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父爱无选择

作者:仁者立人字数:4268更新:2023-01-06 10:28

汪自民不能让小雪受到任何伤害,他不能无动于衷地让小雪成为黑户,不能让小雪失去她童年的快乐,更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影响到她的未来。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他认为自己也必须承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他不能让她成为家庭和社会的弃儿。

为了小雪的户口,汪自民左一趟右一趟地跑派出所,他自己也记不清跑了多少趟了,不管有没有希望,他都不肯放弃,也不能放弃。只要有时间,他就会往派出所跑,派出所的几个民警和他都成了熟人了,看见汪自民过来就会笑着和他打招呼。

户籍民警刘警官看着这个善良的男人也是爱莫能助,他耐心地告诉汪自民说:“要办理落户手续,你要么能证明是亲子关系,要么需要符合收养条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你现在和我说汪小雪的生母找不到,找不到只是下落不明,并不能说明汪小雪是孤儿。如果是孤儿,可以送到社会福利院去,社会福利院可以依法为其办理户口。但汪小雪这种情况,很显然不是孤儿。所以,没有她生母同意,是不能办理收养手续的。你可以想办法找到小雪的生母,或者通过亲子鉴定确定她与自己的母亲以及父亲的亲子关系,再由小雪的生母在其户籍所在地给她落户。”

刘警官又向汪自民解释说:“你要想给她在这里落户,也不是不可以,办法只有两种,一个是如果对方愿意,也就是小雪的生母愿意,可以双方协商由你继续抚养小雪,这是目前我能为你想到的,可以解决小雪户口问题的最好的办法。还有一种就是你与孩子做一份亲子鉴定,证明你是孩子的父亲,也是可以申请落户的。”

刘警官说的很清楚,但汪自民知道这两个办法现在根本做不到也行不通,因为汪自民寻找黎玉萍多年,却一直没有任何结果。哪怕有一丝线索,他也会继续找下去,但黎玉萍仿佛从人间蒸发了一样,谁也不知道她的下落。如果因此耽误了小雪上学和将来的工作和生活,汪自民在感情上是无法承受的。至于自己和小雪做亲子鉴定的事,汪自民自然不会再提起,也不愿再和任何人提起。

刘警官看着绝望的汪自民,想了想又建议说:“要么,你也可以去一趟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去咨询咨询,看看律师还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他们的脑子灵光一些,或许能帮你找到什么办法,可以从其他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汪自民听了刘警官的话,心里又产生了一丝希望,律师对各种法律规定都更加熟悉一些,或许他们真的可以为他想出什么好的办法来,他便又坐车去了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离派出所有十几站路,接待汪自民的张律师看着这个满头大汗的男人,很耐心地听完了他讲的这段谜一般的故事,他被汪自民的执着和善良感动了,无比同情地看着汪自民,觉得不应该再让这个男人感到失望。

张律师沉思了半天说:“最好的办法,自然是通过亲子鉴定来处理这件事,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可以为你的孩子来处理这个户口问题。但听你的意思,这个孩子是你与别人同居期间出生的,可能与你没有亲子关系,这样的话,就比较难了。因为没有亲子关系,就需要有其他合法的关系,才可以为孩子落户口。一个是继子关系,一个是养子关系,这两个关系可以等同于亲子关系。”

张律师又沉思了半天后说:“你看这样好不好?我来帮你写个诉状,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解除与黎玉萍的同居关系,诉讼请求可以有二点:一是解除与黎玉萍的同居关系,二是由你汪自民抚养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汪小雪。尽管你与黎玉萍的同居关系因为她的失踪已经不存在了,但是,这种关系毕竟是存在过的,既然存在过,就不能否认。只要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你就有希望了。”

张律师看汪自民似乎一头雾水的样子,又细心地解释说:“你与黎玉萍虽然没有结婚,但公开同居是在你们当地人所皆知的事实。基于这个事实,你提出与她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就要对这个事实进行确认,然后便可以依法解除你们的同居关系。虽然你们的同居关系早已不复存在了,但这段同居关系曾经是存在过的,可能还会有一些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你要求解除与黎玉萍的同居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第二个诉讼请求,也就是要将同居期间所生之女汪小雪归你抚养。归你抚养的目的就是要从法律上,使汪小雪被认可是你的子女。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我认为是可以起到与亲子关系鉴定一样的效果的,你可以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据此判决去请求有关部门,帮你解决落实汪小雪的户口问题。说的通俗一点,这叫做曲线救国。明白了吗?”

汪自民在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之间奔波了几年的时间,只能得到他们的同情,谁也没有办法给他解决这个问题,也提不出任何能帮他实际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他也知道这个事情是不容易解决的,只是觉得不能在家里默默地等着,再等也等不来小雪的户口。他已经麻木了,听到无法解决的答复也不觉得太奇怪了。

张律师的一番话,让汪自民终于又看到了新的希望,他感激地看着张律师说:“我听明白了,谢谢你的指点。只要能解决汪小雪的户口问题,你叫我做什么都行。谢谢张律师,谢谢你,我现在就去交费,麻烦你帮我写一份诉状。”

张律师又耐心地告诉汪自民:“我说的这个意见,只是我个人的一种看法,你把诉状递交到法院后,法院最后如何来裁决,如何来处理?又是另当别论了。他们可能赞同我的意见,也可能不赞同我的意见。因为这样的案件,我还没有看到过先例,没有类似的案例,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就要看法官是如何思考这个问题了,如何裁判这个问题了,这就叫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是属于法官的。”

汪自民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后,法院依照规定进行了立案登记。案件送到东方思义手里的时候,汪自民便请求让承办法官东方思义接待了自己,他向法官坦承地说明了自己诉讼的目的。

面对这样一件看似平常的民事诉讼案件,听了汪自民的述说后,东方思义的确感到有些意外。因为亲子鉴定结果证明本人与所抚养的孩子之间无血缘关系,当事人选择对簿公堂向欺骗自己的对方追索抚养费,进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这几年,随着婚外情现象的增多,而时有所闻有所见,但如汪自民这样不仅不追索抚养费,还要求抚养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的案件,他还是第一次遇到。无论是从法院的案例选编中,还是从网上发布的案例中,他都没有找到类似的案例。

东方思义很同情汪自民的遭遇,他想了解汪自民内心的真实的想法,不能仅仅因为汪自民写在诉状上的那些理由就轻易地进行裁判,他既要对法律负责,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对涉及案件的所有当事人负责。这不是靠法官的同情心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寻找法律依据才能解决的问题。

“你想明白了吗?除了诉状上写的那些理由,你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吗?汪小雪已经十岁了吧,她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了,你和她交谈过关于抚养的这个问题吗?她愿意跟随你生活吗?你有没有考虑过,如果有一天,汪小雪的亲生母亲出现了,你有什么打算呢?虽然你没有提交亲子鉴定报告,你也实事求是地告诉我了,汪小雪与你并无血缘关系,你打算如何尽到一个监护和抚养人的职责呢?”东方思义看着汪自民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汪自民看着东方思义说:“我想说的是:对于我来说,对于现在和我生活在一起的小雪来说,父爱是没有选择的。我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让小雪像一个正常的孩子那样,能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能正常地上学,正常地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教育,将来也能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我不想让她受到任何歧视,不想让她受到无辜的伤害。从她出生以来,不是我照顾她,就是我的姐姐汪大苹帮我照顾她。从她会叫爸爸那一刻开始,她就一直把我当作她的爸爸了。她并不知道我不是她亲生的爸爸,我也不想告诉她这个事实,她还太小,还无法理解父母之间的纠葛,如果知道了这件事,无疑是会受到一种伤害的。她的亲生母亲已经失踪十年了,我仍希望她能出现,如果黎玉萍真的出现了,她如果要求抚养汪小雪,我当然乐意,这样小雪还有可能找回母爱。现在,小雪实际上只有我一个亲人,我要做一棵庇护她成长的树,只有我可以为她挡风挡雨,守护她幼稚的岁月,给她一个无忧无虑的童年。我没有其他的选择,希望法官能理解我的这个苦衷,能支持我的请求。”

这是一件容易让人产生意见分歧的案件。

东方思义思索着,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说,虽然汪自民与黎玉萍没有履行合法的登记结婚手续,但已经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二年。不管有没有亲子鉴定,不管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即使汪小雪并非汪自民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但可以认定的事实是,汪小雪是黎玉萍与汪自民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并且,已由汪自民负责抚养多年,从这一层能够确定的事实的意义上讲,即使汪小雪并非汪自民的亲生之女,汪自民和汪小雪也是可以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的。事实上,也已形成了这种关系,法律不能无视这种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且这种事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不能抚养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

如果汪小雪的亲生母亲同意,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汪自民作为继父是可以收养继女汪小雪的。现在,汪小雪的生母黎玉萍下落不明,但由汪自民提供的情况看,他以往与黎玉萍的通话及信息交流中的内容,可以确切地认定:黎玉萍同意将汪小雪交由汪自民抚养是其唯一的选择,且事实上汪小雪也一直由汪自民及其家人抚养,如果黎玉萍不到庭应诉提出其他不同的意见,也可以按照她以往的想法和做法,视为其同意将汪小雪归汪自民抚养。

考虑到这样的案件还没有先例,东方思义为了寻求更多的事实与证据支持判决,必须要更多地了解案情,让裁判结果能有更多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支持。

东方思义带着书记员徐明走访了汪小雪就读的学校,在老师的全程陪同下,对汪小雪本人进行了细致的问话,了解到汪小雪对汪自民及其一家的感情已难舍难分。所以,东方思义认为,根据案件的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汪自民与黎玉萍在同居期间所生女孩汪小雪归汪自民抚养是适当的。

汪自民提起诉讼后,因为黎玉萍一直下落不明,所以,无论是应诉通知书,还是开庭传票,以及将要作出的判决都必须采用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来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这起诉讼案件会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才能走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面对时常到法院来向他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的汪自民,东方思义一次又一次耐心地向他解释,并答应在案件作出判决后,就汪小雪的落户问题,如果还遇到困难,他可以帮助汪自民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汪自民离开法院的时候,脸上终于露出了难得的笑容,在东方思义的安慰下,他渐渐地从无助的困惑中走了出来。

(下期预告:第9章职业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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