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其实整个“彭宇案”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糟,很多人认知中的彭宇扶起老人,最终被讹诈了巨款也并不是事实。
只是种种原因,造成了一些假象被社会大众接受了,由此才闹出了后世许多“梗”,例如以扶起多少个老人为攀比炫富的手段、倒地老人不忍讹诈骑自行车的小年轻而讹诈开宝马的老板等。
而且还弄出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事,那就是如果遇到一个倒在地上或其它情况需要救助的人,就算有人愿意上前帮助,也会通过找人证明、拍视频、录音等方法,首先证明自己与这名需要救助的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此人遭到这种情况也不是自己造成的。
如此大费周章做完这些保护自己利益的事后,才会动手救助那名陷入困境甚至随时有生命危险的落难之人,而围观的看瓜群众见到有人带头救助落难者之后,才会上前搭把手或者打电话报警。
而就算是现实或戏剧中少数毫不犹豫上前救助落难者的人,当其他人问其有没有担心被落难者敲诈的顾虑时,他们要不就说这是职责所在(医生、护士、警察、消防员等),要不就说自己当时完全没有想到这种事,都是以拯救生命为最优先考虑。
当然了,我并不是说这种回答有什么不妥,持有这种想法的人也是值得自豪的,但是为什么没有一家媒体报道这种新闻或是一个编剧编写这种剧情的时候,试着用一些手段阐明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如果举证不能的话,将要承担不利责任。
毕竟妨碍人民群众行善的最大顾虑,始终也是害怕帮助人反而使得自己的利益受损,而将保障自己的利益寄望于别人的良知,实在有点天真,但是如果得知自己的利益是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的,人民群众才会敢于行善、乐于行善,这就是子路受牛、子贡拒金,孔子赞扬子路而斥责子贡的原因了。
而法律上面明文规定的这些条款,都没有一家媒体或一部剧集去阐述,更没有司法或执法部门就这方面做一些专题的普法宣传,使得人民群众对救助别人此事顾虑重重。
这才是造成社会道德滑坡的最大原因,而“南京彭宇案”等一系列事件只是引子而已,连“谁主张,谁举证”这种法律常识都鲜有人提及,“疑罪从无”这种法律概念原则就更是缺乏宣传了。
在后世那么多影视剧集中,我就只记得当年张嘉译主演的《蜗居》中稍有涉及,剧情中当孙淳被自己单位以泄露商业机密的罪名报案被抓后,孙淳的老婆郭海萍被办案人员传召,让其坦白交待一切,海萍什么都没有说,办案人员在海萍离开后就说海萍精明,不容易搞掂。
而在宋思明找来自己的律师朋友帮助孙淳时,这名律师朋友就说孙淳不懂法,什么都像竹筒倒豆子一样向办案人员说了,如果全国的人都像他一样,公检法就舒服得什么也不用做了。
从这些言论之中,就可以看到执法部门奉行的其实都是“无罪推定”,就是说逮捕只是控制疑犯的手段,并不足以证明疑犯确实犯罪了,还要通过一系列侦讯手段才能确定罪行。
《蜗居》是2009年播出的戏剧了,而“疑罪从无”这个原则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但是由于长久以来司法和执法部门为了便于办案,从执行上有许多偏颇之举,造成了广大人民群众都以为我国法律一直是奉行“疑罪从有”的,一旦被逮捕,基本上就是落实罪行了。
直到近年中央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面提到“平等、公正、法治”等字眼,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疑罪从无”这一原则才被越来越多提及,也被要求严格落实。